立法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從1993年下半年著手起草,多次召開各有關方面和法律專家參加的座談會,進行討論研究,三次將立法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印發中央有關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形成立法法草案,并兩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審議,經修改完善后,提請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
新頒布的立法法主要有以下幾個鮮明的特點:一是規定了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都必須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立法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最根本的是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是新時期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基本路線,立法工作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立法法明確規定立法活動也必須堅持這個基本路線。二是體現立法法的民主性。強調了立法工作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堅持走群眾路線。人民群眾不應該是法律、法規、規章的被動接受者,應當是立法的積極參與者,立法法明確規定,要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要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確保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三是強調從國家整體出發,反映法制的統一性。法律的統一,是國家的統一和國內市場的統一的重要保證,強調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規、規章,法規、規章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或不一致,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并還規定了立法監督的形式,加強對制定法規、規章的監督,防止通過立法搞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有利于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確保立法必須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從人民的長遠利益、根本利益出發。四是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立法法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范圍,比較清楚地劃分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國務院、中央與地方立法的權限;從法律案的提出,到起草、審議、通過和頒布都作了詳細規定,規范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的程序,使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五是對地方立法工作有較強的指導性。立法法雖然對地方立法程序規定得比較原則,但它強調地方立法可參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程序執行,對搞好地方立法工作起了很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
